(2017)苏0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珊珊与徐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珊珊,徐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徐珊珊,女,198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彦,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徐珊珊与徐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扬仲调字第1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珊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扬州仲裁委员会(2017)扬仲调字第194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