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园区新东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绿园区新东方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7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园区新东方超市,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号。经营者:叶光。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绿园区新东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