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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伟、钟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钟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海平,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瑞金市。李伟与钟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781民初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海平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伟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海平归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25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良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经查询,上述文书在2017年5月13日于他人代为签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钟海平名下无房地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钟海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98000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款清之日的利息,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252元及执行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钟海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李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