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良坤与李广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坤,李广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720号原告:孙良坤,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广清。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孙良坤与被告李广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孙良坤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良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良坤撤诉。案件申请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良坤负担。审判员  王显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