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良坤与李广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坤,李广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720号原告:孙良坤,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广清。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孙良坤与被告李广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孙良坤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良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良坤撤诉。案件申请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良坤负担。审判员 王显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