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博、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梁博,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博,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国际4幢10306室。法定代表人骆平济,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博、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处置。权利人尚未受偿本金338419.57元,利息18587.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恢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森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7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二庭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梅宏枝执行员夏怀山张冰案件主审人:张冰书记员:林森评议: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博、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张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本金338419.57元,利息18587.65元。我认为(2017)陕0103执152号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你们什么意见?梅:我同意((2017)陕0103执152号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夏:我同意((2017)陕0103执152号案应终结本次执行。评议结果:我同意((2017)陕0103执152号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
 
 
 (2017)陕0103执152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
 
 
 (2016)陕01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2017年1月4日
 
 
 
 
 申请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被执行人
 
 
 梁博、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
 
 
 357007.22元
 
 
 实际执行
 标 的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
 
 
 结案时间
 
 
 2017年 6月 日
 
 
 
 
 执
 行
 情
 况
 
 
 被执行人暂无可提供财产。
 
 
 
 
 承
 办
 人
 意
 见
 
 
 拟结案,请审批。
 承办人:
 2017年6月 日
 
 
 
 
 庭
 长
 意
 见
 
 
 备
 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