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吴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吴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敏芳,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敏芳的银行存款12604.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