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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姜宏战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宏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05号被执行人:姜宏战,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业主,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官庄村XX号。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28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宏战在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有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姜宏战在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