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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鹏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28号申请人王鹏,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李寻智,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王鹏诉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16579,70元,诉讼费2274元,共计218853,7元,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给付50000元,余款2017年7月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