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书生与徐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生,徐静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804号原告:郑书生,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徐静泽,女,1989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生与被告徐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书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