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戴桂良与张再辉、刘学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桂良,张再辉,刘学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04号原告:戴桂良,男,1953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再辉,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学明,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凝香华都)17、18栋107-109、207-209。负责人:刘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桂良与被告张再辉、刘学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再辉、刘学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桂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桂良撤回对被告张再辉、刘学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戴桂良负担。审判员 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