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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宝鸡市蒸发器厂与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蒸发器厂,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蒸发器厂,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韦华,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5397-4。法定代表人阎宝军,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宝鸡市蒸发器厂与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光达石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27490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