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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高兴与崔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兴,崔光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18号原告:张高兴,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城区(科技市场南邻)。被告:崔光和,男,196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高兴与被告崔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张高兴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高兴负担。审判员  张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田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