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丽华与刘世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刘世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983号原告:赵丽华,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世勇,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华诉被告刘世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建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