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新森泰建材有限公司,马怀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雪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亮,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琴路95、111号2层15号。负责人:朱良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亮,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森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1幢2层26号。法定代表人:郭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怀海,男,1976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森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