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与李亚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李亚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1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96号。负责人:李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陈勉(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晴,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诉被告李亚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位梦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