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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丑丑申请执行李美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丑丑,李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527号申请人胡丑丑,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美峰,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出生,个体。胡丑丑申请执行李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胡丑丑以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