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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建与蓝振清、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蓝振清,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094号原告:黄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振清,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涛,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黄建为与被告蓝振清、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蓝振清归还原告黄建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周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建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振清、周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蓝振清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原告黄建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周涛与案外人沈徐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同日,原告依约将款项以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蓝振清后,被告蓝振清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蓝振清支付两个月的利息,后未再还款。后案外人沈徐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振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建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蓝振清、周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