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于开国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马家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国,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马家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53号原告:于开国,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久顺,唐山市开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进华,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靓,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德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科科长。被告:唐山马家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矿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晶晶,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开国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马家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开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开国负担。审判长 童凯声审判员 孟凡洪审判员 辛弼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