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伟强与陆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强,陆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88号原告陈伟强,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陆旭君,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强与被告陆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强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