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成俊与被上诉人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俊,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俊,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娜(王成俊之妻),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成俊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部分账目进行了核对,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王诚俊2006年至2012年销售提成款明细”,证明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部分提成款,也认可部分销售业务的提成比例。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提成款确有约定,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不妥。故本案应发回重审,在重审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目进行核对,并依法下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成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宏伟审 判 员 张昱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