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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云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813号被执行人:黄云峰,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黄云峰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黄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被执行人黄云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现金财产。经查阅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65号案件庭审笔录,其家人朋友证实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数额较大,其所有的车辆均已被抵偿债务,无房屋等财产���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执行中,被执行人黄云峰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已查封车辆因未能有效控制暂不能变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65号刑事判决关于黄��峰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黄云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