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8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8民督1号申请人: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法定代表人:周春叶,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晓明,汉族,现住陇南市两当县。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现在陇南市两当县。申请人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斌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8日发出(2017)甘1228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斌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张斌提出该笔借款为其担任两当县商务局局长时,因单位项目建设,经两当县县委、政府同意,以自己名义向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由两当县商务局提供担保。实际债务人为两当县商务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斌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1228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长  苏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