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求梅与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求梅,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58号原告:黄求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2886-1。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求梅诉被告安徽省皖马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黄求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求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