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星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布吉段)2119-2133号茂宝大道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77869。法定代表人:朱娲,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深汕路(坑梓段)1042号,组织机构代码76756354-6。法定代表人:魏先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67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45000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5125元以及保全费3320元,合计653445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停止经营,本院通过另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其经营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按《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典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拍卖款分配表》以及《关于的说明(补充)》等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分得拍卖款366000元,尚余执行标的额287445元无法执行到位。此外,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理,申请执行人实际分得拍卖款366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就未清偿的执行标的287445元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勇安审 判 员 伍晓东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