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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华公司)与被告赵春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华公司),赵春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475号原告: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华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康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中,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赵春辉,男,199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华公司与被告赵春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华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华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85元,已减半收取18292.5元,由原告天华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胡小平人民陪审员  徐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