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文与被执行人戴某江、黄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文,戴某江,黄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戴某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兰,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文与被执行人戴某江、黄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文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一、戴某江、黄某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文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二、戴某江、黄某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第一期利息以本金145000元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为5700元,第二期利息以本金145000元计算,从2016年8月21日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1775元(郑某文已预缴),由戴某江、黄某兰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某文与被执行人戴某江、黄某兰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债务总额为181000元(其中含本金145000元、利息34225元、案件受理费1775元);2、被执行人戴某江、黄某兰于本协议签订时付50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付40000元,2017年10月20日付4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付51000元;2、申请执行人郑某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签订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戴某江、黄某兰给申请执行人郑某文支付了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权利人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271执1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美超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复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