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国建、杨海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建,杨海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建,男,1976年4月22日生,宁津县。被执行人杨海亭,女,1973年7月20日生,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王国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亭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海亭向申请执行人王国建履行了还款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