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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芹、徐凤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芹,徐凤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民。被执行人:刘小芹。被执行人:徐凤翔。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芹、徐凤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2012)凤县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115.82元,承担执行费551元,共计21666.8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小芹名下无财产,被执行人徐凤翔账户有足额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徐凤翔(担保人)名下存款予以网络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刘小芹承诺在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债务,逾期未履行后,本院多次催告刘小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小芹多次承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1666.82元(其中贷款本金3687.5元,利息17428.32元,案件执行费55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领取全部案件款21115.82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2)凤县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