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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庄茂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庄茂海,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96号。主要负责人:孙正明,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茂海,男,汉族,1957年3月30日出生,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涟水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茂海、张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7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涟水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