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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时建军与周虎、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建军,周虎,吴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9160号原告:时建军,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国壮,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虎,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吴琼,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时建军与被告周虎、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建军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虎、吴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7年2月2日、2月3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4000元。2017年2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周虎、吴琼未作答辩。时建军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周虎出具的借条一张、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手机转账记录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被告周虎、吴琼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原告提交的借条、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均系原件,合法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周虎曾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2017年2月8日被告周虎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17年4月8日前还清。现原告因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同时查明,被告周虎、吴琼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周虎借原告款10000元,由其所立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8日,现被告周虎逾期还款,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虎、吴琼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吴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被告时建军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但吴琼仅需以其与被告周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周虎、吴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亦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时建军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吴琼以其与被告周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虎、吴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陈志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