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洛阳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和记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振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洁,系公司员工。被申请执行人:和记亮,男,汉族,1976年9月9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和记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