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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潘恩建与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思宇、李翔宇、陈建文、四川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恩建,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思宇,李翔宇,陈建文,四川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747号原告:潘恩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2号奥城花园5-302。法定代表人:向思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向思宇,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翔宇,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文,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蓬莱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先军。原告潘恩建与被告四川思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思宇、李翔宇、陈建文、四川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原告潘恩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恩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50��,由原告潘恩建负担。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