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纪篇秦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秦洪,纪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88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011-9。负责人赵光明,该行行长。被告:秦洪,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纪篇,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秦洪、纪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揭志强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人民陪审员 蒙昌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