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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晓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0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娜(聋哑人),女,汉族,1985年11月3日生,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研,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娜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研、翻译人员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孙晓娜在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的40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1抱小孩不备之机,将手伸进李某1双肩背包包内扒走一个钱包后下车逃离。被扒走的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同月21日,民警在九龙坡区杨某捉获被告人孙晓娜。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晓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孙晓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晓娜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晓娜系聋哑人、能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缓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晓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孙晓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青雪梅人民陪审员  邹雪琴人民陪审员  骆中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钟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