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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红益与黄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益,黄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益,女,生于1971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黄银荣,男,生于1963年,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现下落不明。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红益与被执行黄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红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银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红益执行款32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银荣的银行存款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银荣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黄银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