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576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琦,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琦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H×××××号白色大众轿车经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政二街与站前路交叉口南3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31mg/100ml,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琦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程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证明,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无驾驶资格。对被告人张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被羁押的期限后,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