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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331号原告: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桂兰。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韩纬。原告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联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耿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靳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