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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姜兴华与所淑梅、马占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华,马占有,所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46号原告姜兴华,1973年11月10日生人,现住榆树市。被告马占有(曾用名马占友),1950年5月5日生人,现住榆树市。被告所淑梅,1956年11月22日生人,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华与被告马占有、被告所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华撤诉。审 判 长  杨 壮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苏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