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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载明、四川三友精密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载明,四川三友精密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保124号申请执行人:蒋载明。被执行人:四川三友精密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将载明与被申请人四川三友精密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川0132民初13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三友精密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7061元的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将载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三友精密锻造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营业部站好为228XXXXXXXXXXXXX168的存款在137061元限额范围内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