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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兴农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兴农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兴农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留下村沈家角5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1361-2。法定代表人:董召干,经理。委托代理人:缪伟峰、章勇勇,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科同村徐家组。组织机构代码:56819799-3。法定代表人:孙建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兴农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土地系租赁,本院另案依法评估拍卖其所有的全部财产,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