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00-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刚,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刚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兴国审判员 范 勇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