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伟超、张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超,张晓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97号申请人刘伟超,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事务所。被申请人张晓军,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人刘伟超与被申请人张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伟超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x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442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刘伟超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伟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xx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