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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爱奇、李雪妮、吴芳芳、王一豪、王一涵申请执行济南恒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邹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1384号王爱奇、李雪妮、吴芳芳、王一豪、王一涵申请执行济南恒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邹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同华审判员  贾传增审判员  杨名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