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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平安与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平安,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平安,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坪路同富裕**栋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94785。法定代表人:丁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平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4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平安上诉称,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合同时,作为供方的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本案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落款处注明作为供方的被上诉人的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富地岗同富裕工业区,被上诉人营业执照中的现住所亦位于上述地址,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古京(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