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才清、王小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才清,王小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才清,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号370612600040470,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丽,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才清因与被上诉人王小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才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才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才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才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重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