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秀球与李淑英、李勤、李青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球,李淑英,李勤,李青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607号原告:段秀球,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淑英,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勤,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李青青,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段秀球与被告李淑英、李勤、李青青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段秀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秀球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秀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段秀球负担。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