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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拓詹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拓詹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拓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苏华生,负责人。原告上海拓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沪0117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上海拓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286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登记。另,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冻结金额4,098.44元,冻结金额不足,暂无处置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8日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兴路XXX号XXX幢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厂房建筑结构、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等均因厂房起火被烧毁,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拓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