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丽娟、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丽娟,钱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70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丽娟,女,1987年6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钱明,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娟、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丽娟、钱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袁胜长代理书记员 尹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