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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张东平、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张东平,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434号原告:张明军,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平,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环路帝盛国际706室。法定代表人:李振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环路沁水路。法定代表人:李瑞生,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明军诉被告张东平、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明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明军负担(经院长审批免交)。审 判 长  李中富审 判 员  王保潼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