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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92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靳春慧、刘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春慧,刘艳玲,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92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靳春慧,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刘艳玲,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佟富文,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靳春慧、刘艳玲申请执行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2017年6月21日,买受人王某以3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